GB/T19630有機產品認證檢查員知識點:第2部分 加工
有機產品 第2部分:加工
1 范圍
GB/T 19630的本部分規定了有機加工的通用規范和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以按GB/T 19630.1生產的未加工產品為原料進行的加工及包裝、儲藏和運輸的全過程,包括食品、飼料和紡織品。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721 食用鹽衛生標準
GB 2760-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4287 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14881 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
GB/T 16764 配合飼料企業衛生規范
GB/T 18885 生態紡織品技術要求
GB/T 19630.1 有機產品 第1部分:生產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配料 ingredients
在制造或加工產品時使用的、并存在(包括改性的形式存在)于產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添加劑。
3.2食品添加劑 food additives
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3.3飼料添加劑 feed additives
在飼料加工、制作、使用過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質,包括營養性飼料添加劑和一般飼料添加劑。
3.4加工助劑 processing aids
本身不作為產品配料用,僅在加工、配料或處理過程中為實現某一工藝目的而使用的物質或物料(不包括設備和器皿)。
4 要求
4.1 通則
4.1.1 應當對本部分所涉及的加工及其后續過程進行有效控制,以保持加工后產品的有機完整性,具體表現在如下方面:
a) 配料主要來自GB/T 19630.1所描述的有機農業生產體系,盡可能減少使用非有機農業配料,有法律法規要求的情況除外;
b) 加工過程盡可能地保持產品的營養成分和原有屬性;
c) 有機產品加工及其后續過程在空間或時間上與非有機產品加工及其后續過程分開。
4.1.2 有機產品加工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有機食品加工廠應符合GB 14881的要求,有機飼料加工廠應符合GB/T 16764的要求,其他有機產品加工廠應符合國家及行業部門有關規定。
4.1.3 有機產品加工應考慮不對環境產生負面影響或將負面影響減少到最低。
4.2 食品和飼料
4.2.1 配料、添加劑和加工助劑
4.2.1.1 來自GB/T 19630.1所描述的有機農業生產體系的有機配料在終產品中所占的質量或體積不少于配料總量的95%。
4.2.1.2 當有機配料無法滿足需求時,可使用非有機農業配料,但應不大于配料總量的5%。一旦有條件獲得有機配料時,應立即用有機配料替換。
4.2.1.3 同一種配料不應同時含有有機、常規或轉換成分。
4.2.1.4 作為配料的水和食用鹽應分別符合GB 5749和GB 2721的要求,且不計人4.2.1.1所要求的配料中。
4.2.1.5 對于食品加工,可使用表A.1和表A.2所列的食品添加劑和加工助劑,使用條件應符合GB 2760的規定。
4.2.1.6 對于飼料加工,可使用附錄B所列的飼料添加劑,使用時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4.2.1.7 對于食品加工,需使用其他物質時,首先應符合GB 2760的規定,并參見附錄C中的程序對該物質進行評估。
4.2.1.8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使用礦物質(包括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
a) 不能獲得符合本標準的替代物;
b) 如果不使用這些配料,產品將無法正常生產或保存,或其質量不能達到一定的標準;
c) 其他法律法規要求的。
4.2.1.9 不應使用來自轉基因的配料、添加劑和加工助劑。
4.2.2 加工
4.2.2.1 不應破壞食品和飼料的主要營養成分,可以采用機械、冷凍、加熱、微波、煙熏等處理方法及微生物發酵工藝;可以采用提取、濃縮、沉淀和過濾工藝,但提取溶劑僅限于水、乙醇、動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在提取和濃縮工藝中不應添加其他化學試劑。
4.2.2.2 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有機產品與非有機產品混合或被禁用物質污染。
4.2.2.3 加工用水應符合GB 5749的要求。
4.2.2.4 在加工和儲藏過程中不應采用輻照處理。
4.2.2.5 不應使用石棉過濾材料或可能被有害物質滲透的過濾材料。
4.2.3 有害生物防治
4.2.3.1 應優先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來預防有害生物的發生:
a) 消除有害生物的孳生條件;
b) 防止有害生物接觸加工和處理設備;
c) 通過對溫度、濕度、光照、空氣等環境因素的控制,防止有害生物的繁殖。
4.2.3.2 可使用機械類、信息素類、氣味類、粘著性的捕害工具、物理障礙、硅藻土、聲光電器具,作為防治有害生物的設施或材料。
4.2.3.3 可使用下述物質作為加工過程需要使用的消毒劑:乙醇、次氯酸鈣、次氯酸鈉、二氧化氯和過氧化氫。消毒劑應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不應使用有毒有害物質殘留的消毒劑。
4.2.3.4 在加工或儲藏場所遭受有害生物嚴重侵襲的緊急情況下,提倡使用中草藥進行噴霧和熏蒸處理;不應使用硫磺熏蒸。
4.2.4 包裝
4.2.4.1 提倡使用由木、竹、植物莖葉和紙制成的包裝材料,可使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其他包裝材料。
4.2.4.2 所有用于食品包裝的材料應是食品級包裝材料,包裝應簡單、實用,避免過度包裝,并應考慮包裝材料的生物降解和回收利用。
4.2.4.3 可使用二氧化碳和氮作為包裝填充劑。
4.2.4.4 不應使用含有合成殺菌劑、防腐劑和熏蒸劑的包裝材料。
4.2.4.5 不應使用接觸過禁用物質的包裝袋或容器盛裝有機產品。
4.2.5 儲藏
4.2.5.1 有機產品在儲藏過程中不得受到其他物質的污染。
4.2.5.2 儲藏產品的倉庫應干凈、無蟲害,無有害物質殘留。
4.2.5.3 除常溫儲藏外,可采用以下儲藏方法:
a) 儲藏室空氣調控;
b) 溫度控制;
c) 干燥;
d) 濕度調節。
4.2.5.4 有機產品應單獨存放。如果不得不與非有機產品共同存放,應在倉庫內劃出特定區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有機產品不與其他產品混放。
4.2.6 運輸
4.2.6.1 運輸工具在裝載有機產品前應清潔。
4.2.6.2 有機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避免與常規產品混雜或受到污染。
4.2.6.3 在運輸和裝卸過程中,外包裝上的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及有關說明不得被玷污或損毀。
4.3 紡織品
4.3.1 原料
4.3.1.1 紡織品的纖維原料應是100%的有機原料。
4.3.1.2 在原料加工成纖維的過程中,應盡可能減少對環境的影響。
4.3.1.3 紡織品中的非紡織原料,在生產、使用和廢棄物的處理過程中,不應對環境和人類造成危害。
4.3.2加工
4.3.2.1 在紡織品加工過程中應采用適宜的生產方法,盡可能減少對環境的影響。
4.3.2.2 不應使用對人體和環境有害的物質,使用的助劑均不得含有致癌、致畸、致突變、致敏性的物質,對哺乳動物的毒性口服LD50應大于2 000 mg/kg。
4.3.2.3 不應使用易生物積累的和不易生物降解的物質。
4.3.2.4 在紡織品加工過程中能耗應最小化,盡可能使用可再生能源。
4.3.2.5 如果在工藝或設備上將有機加工和常規加工分離會對環境造成顯著不利的影響,而不分離不會導致有機紡織品與常規紡織品加工過程中使用的循環流體(如:堿洗、上漿、漂洗等工序)有接觸的風險,則有機和常規工藝可以不分離,但加工廠應保證有機紡織品不受禁用物質污染。
4.3.2.6 加工單位應采用有效的污水處理工藝,確保排水中污染物濃度不超過GB 4287的規定。
4.3.2.7 應制定并實施生產過程中的環境管理改善計劃。
4.3.2.8 煮繭過程或洗毛過程所用的表面活性劑應選擇易生物降解的種類。
4.3.2.9 漿液應易于降解或至少有80%可得到循環利用。
4.3.2.10 在絲光處理工藝中,可使用氫氧化鈉或其他的堿性物質,但應最大限度地循環利用。
4.3.2.11 紡織油和編織油(針油)應選用易生物降解的或由植物提取的油劑。
4.3.3 染料和染整
4.3.3.1 應使用植物源或礦物源的染料。
4.3.3.2 不應使用GB/T 18885中規定的禁止使用的有害染料及物質。
4.3.3.3 可使用天然的印染增稠劑。
4.3.3.4 可使用易生物降解的軟化劑。
4.3.3.5 不應使用含有會在污水中形成有機鹵素化合物的物質進行印染設備的清洗。
4.3.3.6 染料中的重金屬類含量不得超過表1中的指標。
表1 染料中重金屬類含量指標
金屬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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