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理體系審核時間
1、 審核時間
1.1 所有類型審核的審核時間包括在客戶場所(有形的或虛擬的)現場的總時間
(1.7),以及在現場以外實施策劃、文件審查、與客戶人員之間的相互活動和編寫報
告等活動的時間。
1.2 管理體系認證審核時間(1.7)通常不宜少于下文條款 3 中計算出審核時間的80%。這適用于初次審核、監督審核和再認證審核。
CNAS 注:本文件所述的現場審核時間不包括第一階段在現場實施的文件審查所用時間。
1.3 旅途(往返途中或在場所之間的途中)以及其他任何中斷休息不能計入現場
的管理體系認證審核時間。
注:根據當地法規要求,可能包括午餐休息時間。
CNAS 注:我國除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外,審核時間通常不包括旅途時間和午飯時間。
1.4 審核人日
1.4.1 對 QMS 和 EMS 認證審核,表 QMS 1 和表 EMS 1 中提供了計算為審核人日數的平均審核時間。為了符合當地關于旅途時間、午飯時間和工作小時數的法律規定,可能需要調整審核人日數,以達到表 QMS 1 和表 EMS 1 的審核總天數。
1.4.2在策劃階段,不應通過增加每個工作日的工作小時數來減少審核人日數。
可以考慮允許對倒班活動進行高效的審核,這可能需要在一個工作日中增加小時數。
1.4.3 如果計算后結果包括小數,宜將其調整為最接近的半人日數(如:將 5.3 個審核人日調整為 5.5 個審核人日,5.2 個審核人日調整為 5 個審核人日)。
1.4.5為了幫助保證審核的有效性,認證機構宜同時考慮審核組的構成以及審核組的規模(如:2 個審核員 0.5 天的有效性可能不如 1 個審核人日由 1 個審核員領導 1 個技術專家在 1 天完成,而后種情況的有效性強于 1 個審核員不帶技術專家的情況)。
注 1:認可機構可以要求認證機構證明對規定客戶的平均審核時間沒有顯著超過
或低于依據附錄中表 QMS 1 和表 EMS 1 所計算的審核時間。
注 2:認證機構的主要業務處于高風險或高復雜程度的,可能其平均值高于表格
值;認證機構的主要業務處于低風險行業的,可能其平均值低于表格值。
1.5 有效人數的計算
1.5.1 上述定義的有效人數是用以計算管理體系審核時間的基礎。確定有效人數
時,包括考慮兼職人員和部分處于范圍中的雇員,倒班工作,行政工作和全部類別的辦公室職員,重復過程以及在一些國家雇傭大量非熟練人員的情況。
1.5.2客戶組織、認可機構在評審中以及認可機構有要求時,應可獲得確定有效人數的正當理由。
1.5.3 兼職人員和部分處于范圍中的雇員
根據實際工作的小時數,兼職人員的數量和部分處于范圍中的雇員數可以減少或
增加并換算成等效的全職人員數量(如:30 名每天工作 4 小時的兼職人員,相當于15 名全職人員)。
1.5.4范圍內重復過程
當人員中有較高比例從事某項被認定為重復活動/工作時(如:保潔、安保、運
送、銷售、呼叫中心等),允許在清晰合理并對每個企業應用一致的基礎上,減少認證范圍內的人員數量。含有人員減少的計算方法,包括任何有關活動/工作風險的考慮應形成文件。
1.5.5 倒班雇員
認證機構應確定審核的持續時間和時機,以對有關客戶全部活動范圍的管理體系
實施最為有效的評價,包括需要對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的、以及各種倒班模式的審核。應與客戶就此達成一致。
1.5.6臨時性非熟練人員
通常這種情況僅適用于一些技術水平較低的國家,可以雇傭大量臨時的非熟練人
員來代替自動化過程。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減少有效人數,但對過程的考慮比對雇員數量的考慮更重要。這種減少不是經常發生的,對這樣操作的正當理由應予以記錄并且在認可機構評審時提供。